受肺炎疫情影响 劳动关系纠纷怎么处理?

问:企业能否与被隔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以浙江省发布的通知要求为例,对于因疫情被隔离的员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企业因疫情而影响生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而诱发的肺炎等疾病防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企业与劳动者等各方共同面对、承受,此必然会影响到劳资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履行协商一致,在企业生存和劳动者劳动权益之间求取平衡,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共存、共赢。企业与员工于此当下更应注重沟通与对话,通过如下方式达成共识:

(1)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充分调动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的作用,以求同存异;

(2)企业与员工的个体协商;

(3)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问: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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