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招聘篇
一、招聘歧视
《就业促进法》中规定,招聘方案和招聘广告不得出现以下类别的歧视类文字:性别;民族;特殊地区;残疾人;传染病人等
PS:传染病人界定:传染者病原携带者≠传染病,所以乙肝携带者不能作为单位拒绝录用,辞退,解聘或拒绝入学的依据,且不得私自体检乙肝项目。
二、背景调查
目的:调查候选人的各方面情况,以此判定是否可以入职。
注意调查时间:在发出入职邀请函前进行背景调查,且必须要求入职候选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是否接受。
调查内容包括:
1、员工的基本情况:年龄、身份证、身体状况、户籍地址、犯罪记录等。
2、员工身体状况:体检报告;是否有职业病及潜在的职业病。
3、工作经历情况:专业资格证、工作履历、工作表现鉴定、个人信用记录等。
4、教育培训经历:学历学位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等,避免造假。
5、劳动关系:原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社保缴纳及账户情况。
6、竞业限制:原劳动关系中是否涉及竞业禁止相关内容。
7、保密协议:与原单位是否签订过保密协议,是否已过脱密期。
三、录取通知
录取通知书可以明确承诺期限,违约责任。
录取通知书≠劳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入职篇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需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备注: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要求劳动者提供有效的通讯地址及有效常用邮箱。
2、专项培训内容、培训费用、违约金、服务期的相关约定。
3、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约定。
4、职工社会保险账号不转移的声明:员工自愿不交保险的协议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视为无效。
5、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6、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如公示。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依据:①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是否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③双方是否协商一致后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问题答疑:
① 空白文本的劳动合同合法么?
纯空白,无法律效应视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全部责任
如果盖章,写了很多内容 只差劳动者签字和个人信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应,规避空白劳动合同的出现 双方签字盖章 ,即生效。
② 两份劳动合同都在用人单位保管可以么?
最好双方各一份。
③ 别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可以有效,但是需做好事前委托(授权委托书)或事后追认。
PS:要有书面确认,口头承诺不利于日后举证。
④ 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么?
不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⑤ 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协商签订,或者不予录用。
员工管理篇
一、旷工违纪的处理
规章制度问题,而非法律规定。
旷工原因:无故不到岗;客观原因被迫不到岗;违反请假程序。
保留证据:考勤制度,部门的文字说明
流程:员工违规行为出现–>按规章制度保留证据–>依据规章制度处理–>处理通知送达–>办理相关档案等手续
旷工违纪的处理方法: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2、解除劳动合同。
3、承担经济责任。
旷工违纪处理问题归根结底在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
常见问题
①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未按时到岗的
② 病事婚丧等假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
③ 工作时间或加班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旷工时间按离岗时间计算
④ 员工请假期满未按手续办理续假,或虽申请续假但未或得批准而不到岗的
⑤ 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PS:遇到员工长期泡病号,企业怎么办?
建议:
① 调整工作岗位
② 调整工资标准
③ 指定医院(如三级甲等医院,更权威。注意不能指定一个)
④ 陪同检察权
⑤ 排除非法致伤的情形
二、工伤的理解与适用
1、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区别伤与病
伤: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
病:因身体内部因素发生异变和系统失调,导致身体器官、机能等异常,是内在不良状况的外在表现。
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疾病:职业病、突发疾病、因工伤引发的疾病。
2、工伤认定关键:一关系、四要素
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劳动关系认定(劳社部(2005)12号)
依据: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工作证;登记表或报名表;考勤记录
3、工伤的认定程序:5W1H法则
W-WHO:
申报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W-WHEN:
24小时 — 职工受伤24小时以内备案
48小时 — 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
30日— 职工受伤后30日内提交申报材料(单位)
1年 — 职工受伤后1年内提交申报材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工会)
1年+1年 — 停工留薪期时限(随诊期)
不计算在申请时限内(人社部发(2016)29号)
①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② 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③ 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④ 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⑤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W-WHICH: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事故伤害;
(2)预备性、收尾性;
(3)履行工作职责、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工作原因、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7)其他。
可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
故意犯罪;吸毒酗酒;自残自杀
W-WHERE: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 ——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劳动能力鉴定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待遇申报
W-WHAT:
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 证明书;
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
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
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用人单位工伤认定证明材料;
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及证明人身份证明。
其他材料
H-HOW:
认定流程:
事故发生—— 提交材料 —— 受理审查 —— 作出认定
问题:员工下楼取快递受伤算不算工伤呢?
分情况讨论
如快递与工作相关的,如文件,可认定为工伤;
如快递为私人物品,违反规章制度,不算工伤。
员工离职篇
一、劳动关系结束
二、劳动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单方解除
① 劳动者单方解除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PS: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 非过失辞退: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非过失辞退的例外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期满终止
员工丧失主体资格终止
用人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终止
① 期满终止
1、提前一个月通知
2、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起算)
注意:2008年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1)各地实践中做法不一;
(2)建议第二次固定期限届满前,书面征询劳动者是否续订,员工答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员工拒不答复,可再次征询意见,并留存相关证据,仍不答复,用人单位可于劳动合同届满后终止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丧失主体资格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用人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终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3、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的。
4、员工离职时的注意事项
1、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转档,转社保)
2、员工不辞而别、失联或者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留存证据——封存物品文件——邮件告知——送达解约通知——工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