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随着“社保入税”、“社保缴费比例调整”等事宜受到各界广泛关注,依法缴纳社保问题再次成为热点话题。最近我在解答关于“企业不交社保”“员工放弃缴纳”“社保入税”等相关问题咨询时,结合经验与理解对一些问题做了汇总分析供您参考。如您在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您对文中观点有其他见解,欢迎您沟通与交流。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常见的违法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仅缴纳部分险种;
2、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3、员工“放弃”社保缴纳(含员工以缴纳居民、灵活结业方式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认可或默认此状态,继续聘用;
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或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再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主要有哪些法律风险与责任。
我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承担补缴滞纳金的经济责任;
2、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有权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保”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可否免除社保缴纳责任?
不合法,无效。不能免除社保缴纳责任。
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与员工共同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企业内部规定或双方协议约定免除任何一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论企业内部有何规定或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何约定,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免除社保补缴责任。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四、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产生损失,员工可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此处所说的损失主要有哪些情形?
可以。对于常见损失的类型做如下举例:
1、养老保险,如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2、医疗保险,如劳动者发生疾病的,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损失;
3、工伤保险,如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却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
4、失业保险,如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却不能领取的失业金损失;
5、生育保险,如劳动者生育的,却不能报销生育费用、生育津贴的损失。
以上损失,皆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所致,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八条。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吗?
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不仅会面临员工突然离职给公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还需向离职员工给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六、劳动者放弃社保缴纳,工作一段时间后反悔,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
针对此问题有不同观点,目前立法与司法解释层面、河北省地方性法规并没有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明确解释。
对于职工放弃社保缴纳,工作一段时间后“出尔反尔”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均没有明确规定,河北省也没有具体规定。各地方劳动仲裁委、法院裁判尺度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严格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和四十六条,依法支持职工经济补偿的主张;另一种意见认为职工已经对自身权利做出了处分,未依法缴纳社保并非用人单位过错所致。且不存在胁迫、欺诈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劳动者由此主张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对此问题部分省或地市有地方性审判指导意见(如:北京高院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1条、天津高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27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5条、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 号)第16条、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等等)。但不同地域之间的观点不尽相同。
七、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社会保险不能正常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聘用社保不能正常缴纳的员工(如员工不愿补缴此前欠缴区间、自行缴纳其他类型社会保险等个人原因),虽然并非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保不能正常缴纳,但用人单位依然存在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如果用人单位想完全屏蔽此类风险,只能不聘用此类人员。
也有用人单位通过内部流程优化与设计(如:签订社保政策告知书的方式,将社保政策与不缴纳社保的风险书面告知员工。员工出具放弃缴纳社保确认书的方式,将不缴纳社保的原因做确认。请员工提供自行缴纳社保的凭证,证明客观上不能缴纳事实。),虽不能完全避免或免除风险与责任,但发生争议时却能通过材料还原客观情况,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八、对于此前欠缴的社保费,各地行政部门是否会组织“自行集中清缴”?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就社保征收问题做出了明确指示,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方案公示后,曾被部分学者与媒体解读为长期缴纳社保不合规的企业需补缴未足额缴纳的部分,也有地方行政机关开展了针对社保缴纳不规范问题的“集中清缴”,此举引发了不少企业的担忧甚至恐慌,对此担忧:
2018年9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 2018-09-18 中国政府网新闻)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到:“在完善社保缴费征收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征管机制变化过程中企业的适应程度和带来的预期紧缩效应。对这些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解决,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2018-11-1 新华社新闻)
2018年1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其中在“一、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中明确“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鉴于以上消息,笔者预测一定时期内各地方行政部门不会针对社保此前欠费,自行开展集中清缴。不过,笔者在此也提醒用人单位,“定心丸”绝不是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的“免死金牌”,随着国家对社保缴纳合法性监管的加强,社保缴纳征收的“宽松时代”已告终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重视社会保险依法缴纳,避免因社保缴纳不合法导致自身权益收到影响、同时避免因缴纳社保不合法而承担法律责任。